快递员拿走已签收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
【案情】
王某网购了2个价值1.2万元的手机,快递员张某接收包裹并送到王某住宅楼下,王某下楼取货签收后得知,该包裹须由他支付运费20元,王某遂与张某商量上楼取款后再来取包裹,张某同意。待王某上楼后,张某思量货单已经签收,且该包裹贴有“易碎”标签,估计价值不菲,遂未等王某下楼交付运费取货,就带着包裹离去。回到老家后,张某将手机取出并售卖。
【评析】
网易体育直播本案的定性,存在不同意见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,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该行为构成盗窃罪。第三种意见认为,该行为构成侵占罪。
笔者同意第三张观点。第一阶段,该手机由王某占有。快递员张某将包裹交给王某签收后,此时包裹已由快递公司占有转移为王某占有。王某尚未支付的快递费,是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并不影响手机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归属,故排除职务侵占罪的适用。
第二阶段,该手机交由张某保管。该阶段存在的争议是张某是否是辅助占有、松弛占有。辅助占有情形下,行为人表面上持有财物,财物看似离物主有一定距离,但仍在物主的实际控制范围内,物主对财物有实际上的支配控制力,故财物仍由物主占有。而本案中,王某要返回家中拿钱,此时手机已经超出其实际控制范围,其只有将手机交由快递员保管,才能确保财物安全,因此王某具有将手机交由快递员代为保管的意思和行为,张某系手机的保管者、占有者,而非占有辅助者,其合法占有该手机,故排除盗窃罪的适用。
第三阶段,张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。从犯罪对象来看,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、遗忘物或埋藏物,即“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”;而盗窃罪的对象是“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”,也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,尚未持有他人财物,系转移占有的犯罪。结合上文分析,张某已是手机的实际占有人,合法占有在前,产生犯意在后,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,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。